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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永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石西安路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BMAWWA4L44***********68 |
| 法人代表姓名: | 林育文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31111200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
| 违法事实: | 现查明,当事人在我局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东市监责改[2024]310723001)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且于2024年9月6日售出处方药“怡常?诺氟沙星胶囊”(生产日期:2024年4月19日,产品批号:240404,有效期至2026.03,规格:20粒/盒,条形码:6933290827207,售价:15元/盒)2盒,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处方药的处方笺,且销售上述处方药时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上述涉案药品货值30元,取得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9月13日被我局查获,此前未受过行政处罚。、现查明,当事人在我局送达《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整改通知书》(东市监责改[2024]310723001)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且于2024年9月6日售出处方药“怡常?诺氟沙星胶囊”(生产日期:2024年4月19日,产品批号:240404,有效期至2026.03,规格:20粒/盒,条形码:6933290827207,售价:15元/盒)2盒,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处方药的处方笺,且销售上述处方药时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上述涉案药品货值30元,取得违法所得30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9月13日被我局查获,此前未受过行政处罚。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处罚内容: | 1、东莞市永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企石西安路分店: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5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13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1-13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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