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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汀康药业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4NMN1X044***********98 |
| 法人代表姓名: | 林鹏飞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061114A28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三)变质的药品;(四)药品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禁止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禁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审评、审批的原料药、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药品。”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当事人在明知该“麝香杜仲天麻丸[原青六散]”为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药品GMP认证合格证的情况下,以20元/瓶的价格从上家购进“麝香杜仲天麻丸[原青六散]”1200瓶。经营期间,当事人通过东莞市汀康药业有限公司分别销售了20瓶和80瓶“麝香杜仲天麻丸[原青六散]”,销售单价分别为20元/瓶和25元/瓶,销售金额分别为400元和2000元,销售收入合计2400元。剩余的1100瓶,有部分无偿送给亲戚朋友的,有大部分由当事人自行销毁,其中有2瓶是当事人父亲在服用,在当事人配合公安部门调查的时候已经提供给公安部门,没有库存。、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东二区检刑行意〔2024〕45号)和和相关调查证据,我局认定当事人林鹏飞通过东莞市汀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另,当事人林鹏飞作为东莞市汀康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2022年10月至2023年2月期间通过东莞市汀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的违法所得为东莞市汀康药业有限公司在该期间销售假药的经营所得,即当事人林鹏飞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销售收入为2400元。当事人林鹏飞通过东莞市汀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假药的行为于2024年7月2日被我局立案查处。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假药,或者生产、销售劣药且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
| 处罚类别: | 罚款;限制从业;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1、东莞市汀康药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万贰仟肆佰元整(52400);2、林鹏飞: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1700)、限制从业,对当事人2(林鹏飞)处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
| 罚款金额(万元): | 5.17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2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15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1-15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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