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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供享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莞石排一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5LX7C8244***********73 |
| 法人代表姓名: | 刘海军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321010C02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四十二条“记录及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疫苗、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记录及凭证按相关规定保存。” |
| 违法事实: | 1.当事人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在2023年8月23日至2024年7月29日期间未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2.当事人未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在销售处方药时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18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1-18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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