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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金源药业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752528473D44***********62 |
| 法人代表姓名: | 江海涛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Z3120211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销售的“四味脾胃舒颗粒”(生产企业: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26557、批号:230780)经检验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标准WS-11057(ZD-1057)-2002-2012Z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一)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规定,认定上述药品为劣药。当事人于2023年11月9日从湖北亿昊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四味脾胃舒颗粒”(生产企业: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国药准字Z20026557、批号:230780)5盒,购进单价为51元/盒,购进金额为255元;购进后分别销售给东莞市铖心大药房1盒、销售价为52.69元/盒,东莞市丰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石碣真好分公司2盒、销售价为53.11元/盒,东莞市永康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塘厦振兴围一分店1盒、销售价为52.74元/盒、东莞市尚美大药房有限公司长安上沙分店1盒、销售价为53.25元/盒,上述销售收入合计264.9元;2024年2月24日,当事人从东莞市尚美大药房有限公司长安上沙分店召回的上述药品一盒;2024年3月28日,当事人将召回的上述药品退回给供应商湖北亿昊药业有限公司,退货货值为50.04元/盒;该批产品实际销售了4盒,案涉货值是204元,销售实际收入为214.86元,取得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为10.86元,本案违法所得为10.86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拾元捌角陆分(10.86)。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0108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02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2-02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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