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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民心医药有限公司大朗圹岭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5PM6U0G44***********49 |
| 法人代表姓名: | 邹金辉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罚〔2024〕091203C243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一百二十六条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圹岭六巷51号101室开设药店从事药品零售经营活动。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因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被我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至2024年10月8日,当事人逾期仍不改正。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10月8日被我局依法查获。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05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2-05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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