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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东峰药业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584742680M44***********05 |
| 法人代表姓名: | 马海君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0105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产品批号、有效期、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价格、购销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
| 违法事实: | 东莞市东峰药业有限公司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t东莞市东峰药业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药品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零售药品未正确说明用法、用量等事项,或者未按照规定调配处方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警告 |
| 处罚内容: | 1、东莞市东峰药业有限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没收非法财物,没收当事人超过有效期的劣药“西洋参”(规格:100g/袋5g圆粒)壹袋、“西洋参”(规格:80g/袋2.5g中枝)壹袋。。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06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2-06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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