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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药康达(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东莞宏远药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DHEJH02E44***********08 |
| 法人代表姓名: | 罗观辉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4〕201226020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销售的“氯霉素滴眼液”(生产企业:长春迪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240509;规格/型号:8ml:20mg)经抽样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氯霉素滴眼液”20盒,销售单价有浮动的,已全部销售(其中抽检所用了15盒),共计收款87.73元,货值金额87.73元,违法所得87.73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拾柒元柒角叁分(?87.73)。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08773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2-26 |
| 公示截止期: | 2027-12-26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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