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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道滘小河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566622888044***********03 |
| 法人代表姓名: | 王艳辉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5〕250221A08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经营劣药,2025年1月9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售货架上发现的“龙珠软膏”(国药准字Z10950017,产品批号:2111006,生产日期:2021/11/10,有效期至2024/04,10g,一盒,未拆封),已超过有效期。共购进3盒,进货价10.5元/盒,售价为15元/盒,已销售2盒,由于该药品使用旧系统出货,无法查询销售记录。据当事人陈述于2024年4月后,未销售过该药品,未产生违法所得。我局对该药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货值为15元。、当事人于2022年9月4日从连锁企业配送中心和受委托企业以外的企业(广东仁正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购进“龙珠软膏”(国药准字Z10950017,产品批号:2111006),未遵守《广东省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其当事人经营的“布洛芬片”(国药准字H41025653,批号2230606)未能提供销售记录,实际库存与计算机系统库存不一致,未落实药品追溯,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要求。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警告 |
| 处罚内容: | 1、东莞市南北药行连锁有限公司道滘小河分店:警告,警告、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没收非法财物,“龙珠软膏”(国药准字Z10950017,产品批号:2111006,生产日期:2021/11/10,有效期至2024/04,10g,一盒。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2-21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2-21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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