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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康多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莞清溪三中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5RWX13K44***********56 |
| 法人代表姓名: | 王海丰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5〕160103010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执业药师,负责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2024年10月0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康多多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东莞清溪三中分店进行检查,情况如下:1、该店正在营业中,店长在场配合检查,现场提供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2、在该店现场未发现执业药师在场,执法人员现场用手机登录“广东食品药品服务教育网”网站进行查询,原注册执业药师已变更到其他药店,在此网站查询不到任何执业药师备案到该店。当事人对上述现场检查情况无异议,已于2024年10月23日备案执业药师,并提交备案的执业药师注册证给我局。当事人于2024年01月17日因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配备执业药师被我局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03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1-03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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