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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壹药坊医药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4PWRK9044***********05 |
| 法人代表姓名: | 聂旺登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5〕Z320150106BO1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2024年1月11日通过药帮忙APP(手机软件)从辽宁中联医药有限公司购入“四味脾胃舒颗粒”(生产厂家: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0026557;批号:230780;订单编号:YBM20240111***********9)5盒,提供了购进上述药品时索取的药品销售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单、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等资料复印件。依据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函四味脾胃舒颗粒假药案件线索的函》(辽药监稽函[2024]01132号)、《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沃德万方(辽宁)医药物流有限公司经营的“四味脾胃舒颗粒”认定意见的函》,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四味脾胃舒颗粒”(生产厂家: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0026557;批号:230780)符合“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情形,经认定,为假药。当事人在公司(药店)店铺门口张贴公告,进行召回,未能召回到上述药品,亦未收到消费者反馈吃药后产生不良应的信息。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5盒,购进价为46.25元/盒,销售了5盒,销售价为68元/盒,取得销售收入为340元,取得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共108.75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佰零捌元柒角伍分(108.75)。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1087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08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1-08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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