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问、问专家
提问
E邀专家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药康达(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东莞莞城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CKGQMJ0B44***********41 |
| 法人代表姓名: | 宁挺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5〕170116JY16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开设了名为“丛草精大药房旗舰店”的店铺,开展药品网络销售活动。2024年9月1日(订单号:300340649120)和2024年9月4日(订单号:300460422697)共销售了2盒芩暴红止咳口服液(产品批号:20240126、国药准字Z10950037、10毫升×6支),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上述药品的单据等相关资料。我局查实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佰壹拾贰元整(11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陆元整(56),合计罚没人民币壹佰陆拾捌元整(168)。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112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05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16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1-16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