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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时珍本草(广东)大药房有限公司东莞市大朗兴丰路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CB9D8L6U44***********74 |
| 法人代表姓名: | 李志鹏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罚〔2025〕090103C007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查封、扣押,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在其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兴丰路3号111室的经营场所销售药品。经营期间,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7月11日,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琥乙红霉素(利君沙)”1盒。上述违法行为于2024年7月15日被我局依法查获,本案经查实违法采购药品货值705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壹拾伍圆整(2115)、没收非法财物,没收涉案药品布洛芬混悬液4瓶、茵栀黄颗粒8盒、摩罗丹5盒。 |
| 罚款金额(万元): | 0.2115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16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1-16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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