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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德爱堂医药有限公司东城牛山分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6338J2E44***********23 |
| 法人代表姓名: | 叶建斌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5〕Z320250120C01 |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 |
| 违法事实: | 2024年12月6日,我科接到12315举报线索(编号:***************0690767511),反映东莞市德爱堂医药有限公司涉嫌销售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宝林可]加味逍遥胶囊”。经调查,东莞市德爱堂医药有限公司接到销售订单后将订单推送给东莞市德爱堂医药有限公司东城牛山分店,由东城牛山分店实际销售“[宝林可]加味逍遥胶囊”,东城牛山分店在销售该药品未凭处方进行销售。东莞市德爱堂医药有限公司东城牛山分店涉嫌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宝林可]加味逍遥胶囊”(生产厂家:四川宝兴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0960056;批号:240401),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保留不少于五年。”的规定。 |
| 处罚依据: | 《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
| 罚款金额(万元): | 0.1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20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1-20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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