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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宏誉堂药业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0007701531934*************** |
| 法人代表姓名: | 张美花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5〕Z320250124B01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3月16日从武汉健强时代医药有限公司购进15盒“四味脾胃舒颗粒”(上市许可持有人: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6557、批号:230780),于2024年6月28日与武汉健强时代医药有限公司沟通协商,退回5盒上述“四味脾胃舒颗粒”,提供了购进上述药品时索取的药品销售随货同行单、退货证明、检验报告单、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等资料复印件。依据《关于通报函四味脾胃舒颗粒销售流向的通报》(鄂药监武函[2024]116号)、《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桂药监柳分函[2024]063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查办四味脾胃舒颗粒相关假药案件的通知》(药监综药管函〔2024〕227号),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四味脾胃舒颗粒”不符合药品标准,已认定为假药。当事人进行召回措施,累计召回5盒“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其他已销售药品,未收到消费者反馈吃药后产生不良反应的信息。当事人购进“四味脾胃舒颗粒”(批号:230780)的数量为15盒,购进价为42元/盒,召回并退回5盒,累计销售了10盒,其中9盒的销售价为42元/盒,1盒的销售价为51.29元/盒,取得销售收入429.29元。取得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共9.29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玖元贰角玖分(9.29)。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9.29E-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24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1-24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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