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疑问、问专家
提问
E邀专家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莞城新金康药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1900MA56ACCL7X44***********42 |
| 法人代表姓名: | 叶秀东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市监处罚[2025]Z320250105B01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日通过药师帮APP(手机软件)从湖北晟辉鸿益药业有限公司购入“四味脾胃舒颗粒”(生产厂家:广西天天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0026557;批号:230780;订单编号:***************1)5盒,提供了购进上述药品时索取的药品销售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单、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等资料复印件。依据《关于通报函四味脾胃舒颗粒销售流向的通报》(鄂药监武函[2024]116号)、《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桂药监柳分函[2024]063号)、《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查办四味脾胃舒颗粒相关假药案件的通知》(药监综药管函〔2024〕227号),当事人购进的上述“四味脾胃舒颗粒”不符合药品标准,已认定为假药。当事人在药店店铺门口张贴公告,进行召回,未能召回到上述药品,亦未收到消费者反馈吃药后产生不良反应的信息。当事人购进上述药品5盒,购进价为50.80元/盒,销售了5盒,销售价为58-60元/盒,其中4盒的销售价格是60元/盒,1盒的销售价格是58元/盒,取得销售收入为298元,取得售出价格与购入价格的差价共44元。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拾肆元整(44)。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0.004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2-07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2-07 |
| 处罚机关: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