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宁安市回椿大药房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1084MA18X70PX2 |
法定代表人 | 杨云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市监处罚〔2025〕1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 |
违法事实 | 执业药师杨云未穿着工作服、未佩戴工作牌,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条:“在营业场所内,企业工作人员应当穿着整洁、卫生的工作服”规定;“非处方药丸剂类”柜台内陈列“人工牛黄甲硝唑胶囊”等处方药;处方药“甲硝唑芬布芬胶囊”与甲类非处方药“布洛芬缓释胶囊”并列陈列于“非处方药丸剂类”柜台第二层,不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一条 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三)处方药、非处方药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规定,构成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工单编号:202411(603)及上传我局电子邮箱所购产品图片1份计6页,证明投诉人提供违法线索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计3页,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执法人员检查现场制作并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1份计6页,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药品品销售情况; 4.执法人员检查现场拍摄的药店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1份计2页,证明当事人经营药品营业场所实际情况的事实; 5.12345平台工作人员微信告知消保中心工作人员投诉人撤回投诉截图打印件1份1页,证明投诉人撤诉不提供声称的违法产品事实。 |
处罚依据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0.5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1-13 |
处罚有效期 | 2025-01-13 |
公示截止期 | 2028-01-12 |
处罚机关 | 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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