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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见琛药业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29日,我局组织的检查组对你公司进行常规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非认证车间包装及存放中药饮片问题,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企业负责人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问题,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综合研判你公司的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九条第三款、《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现通知你公司收到本通知后立即暂停中药饮片生产、销售。
如对本通知书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第二分局
2024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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