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湖州市织里万寿堂药店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湖吴市监处罚﹝2024﹞527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9-02 |
处罚内容 |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金额(万元) | 0.63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42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湖州市织里万寿堂药店未经许可生产药品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案涉川贝母粉的原料川贝母系当事人从湖州某某药业有限公司采购,共2个批次,分别为2023年7月19日采购的批号为230101的川贝母以及2023年12月12日采购的批号为20231101的川贝母。上述2批次川贝母分别由安徽某某中药科技有限公司和浙江某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并均有成品检验报告单(书)证明为合格产品。2024年4月5日上午,当事人的一名老顾客吴某某到店购买了700元约120克川贝母并要求当事人提供磨粉服务,并约定下午取货。举报人于当天中午来到当事人店内要求购买川贝母粉,当事人为方便举报人便将部分上午吴某某购买尚未取走的川贝母粉直接销售给举报人。当事人销售给吴某某川贝母粉的行为属于销售中药饮片后提供磨粉服务,不属于未经许可生产药品的行为;当事人销售给举报人川贝母粉的行为因不存在举报人要求当事人提供磨粉服务,而是当事人直接销售已磨制完成的川贝母粉,因此该部分属于未经许可生产药品的行为。举报人共购买违法生产的川贝母粉货值总计420元,违法所得为420元。当事人存在未经许可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规定,属于未经许可生产药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生产的药品原料为有合法来源、出厂检验合格的中药饮片,且案涉产品为其他顾客要求磨制而非主动磨制生产后销售,综合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20元,罚款6300元,罚没款共计67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5240916937298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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