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黑龙江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七台河市鹏宇药店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900MA1B3M8L8B |
法定代表人 | 李冠虎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七市监处罚〔2024〕2087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从事药品生产、经营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15日,执法人员接到我局12315投诉举报平台受理的投诉:称其在新兴区鹏宇药店购买格华止和开塞露,药店开具的票据与药品不符。执法人员与投诉人联系了解到:“举报人姜某萍于2024年4月13日在七台河市鹏宇药店购买了一盒“盐酸二甲双胍片”(药品名称为格华止)和五只开塞露,药店开具的票据与药品不符。”我局于2024年4月15日对七台河市鹏宇药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经营场所阴凉柜后侧小库内有药品盐酸二角双胍片等25个品种,现场均提供不出相关供货资质以及购进票据,涉嫌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现场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7日对该药店负责人张斌进行了询问调查,于2024年4月18日对该药店法定代表人李冠虎进行了询问调查,于2024年4月26日对药店营业员王振凤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取得了相关证据。于2024年4月22日向涉案药品生产商所在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协助调查函,于2024年5月20日收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泰州检查分局复函,于2024年5月21日收到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于2024年6月3日收到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南通检查分局复函。 |
处罚依据 |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案件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参照《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六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五)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建议对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100000.00元整。 3、没收违法所得21.00元。 4、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氟比洛芬凝胶贴膏”3盒、“舒肝解郁胶囊”5盒、“单硝酸异山梨脂片”3盒、“磷酸西格列汀片”6盒、“达格列净片”3盒、“复方甲氧那明胶囊”2盒、“银杏蜜环口服溶液”2盒、“盐酸二甲双胍片”3盒、“苯磺酸氨氯地平片”5盒、“金水宝片”2盒、“丁苯酞软胶囊”5盒、“复方丹参滴丸”11盒、“盐酸昂丹司琼片”3盒、“硝苯地平控释片”10盒、“盐酸贝那普利片”2盒、“迈之灵片”2盒、“黄葵胶囊”6盒、“尿毒清颗粒”1盒、“和血明目片”3盒、“脑心通胶囊”1盒、“双氯芬酸二乙胺乳胶剂”5盒、“盐酸坦索罗辛缓释胶囊”2盒、“参松养心胶囊”5盒、“速效救心丸”11盒、“养心氏片”8盒。 合计:100,021.00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2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无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23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23 |
处罚机关 |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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