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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国药药材(佛山)医药有限公司 |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606732187704X |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李英志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顺市监处罚〔2024〕30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劣药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涉案中药饮片“地龙”是当事人2020年12月25日从安国市金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购进,购进单价为273元/kg,购进10kg,共2730元。2022年2月21日,当事人以409.5元/kg的单价销售了1kg给华医商桥恒金(佛山市)中医诊所有限公司。2024年3月11日,顺德区药品检验所从当事人单位抽检了3kg中药饮片“地龙”,销售单价为273元/kg。2024年4月22日,因该批次中药饮片“地龙”滞销,当事人将剩下的6kg以原价退回了原经销商公司安国市金泽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经核算,上述批次中药饮片“地龙”的货值金额为2730元(10kg×273元/kg),违法所得1228.5元(1kg×409.5元/kg+3kg×273元/kg)。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 | ||||
| 处罚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228.5元。 | ||||
| 罚款金额(万元) |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22850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8 | ||||
| 处罚机关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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