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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粤穗番市监(执六)罚字〔2024〕20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为从事中医科诊疗经营活动的医疗机构。自2021年8月7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当事人先后有部分药品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失效后,仍放置于经营场所,用于在诊疗服务中使用,总货值333元,违法所得0元。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和失效的医疗器械如下:1.3包滑石配方颗粒(每包0.5g×25袋),有效期至2024年3月,门诊使用单价1.4元/袋,货值105元。2.2包蜜麻黄配方颗粒(每包0.7g×25袋),其中1包有效期至2023年1月、1包有效期至2023年12月,门诊使用单价1.88元/袋,货值94元。3.9袋秦艽配方颗粒(每袋1.2g),有效期至2023年5月,门诊使用单价4.4元/袋,货值39.6元。4.8袋郁金配方颗粒(每袋0.7g),其中2袋有效期至2023年8月、6袋有效期至2023年11月,门诊使用单价4.3元/袋,货值34.4元。5.50支一次性使用鼻氧管(苏械注准***********),失效日期为2021年8月7日,门诊使用不单独计费,进货价60元/包(50支/包),货值60元。 |
| 处罚依据: | 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 |
| 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3包滑石配方颗粒(每包0.5g×25袋)、2包蜜麻黄配方颗粒(每包0.7g×25袋)、9袋秦艽配方颗粒(每袋1.2g)、8袋郁金配方颗粒(每袋0.7g),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对当事人使用失效的医疗器械的行为,没收失效的50支一次性使用鼻氧管,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违法行为,医疗机构药品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建英中西医结合诊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1MA5CJP8342 |
| 法定代表人: | 马建英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2 |
| 公示截止期: | 2027-08-02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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