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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天市监处罚〔2024〕612号 |
| 处罚类别: | 警告;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事实: | 经核查,当事人是**品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当事人经营的化妆品均从**有限公司购入。当事人作为独立运营核算的公司,自2023年9月开业以来经营化妆品仅查验了供货商**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未对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以及进口产品的报关、检验检疫证明进货查验,未保存相关凭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截止到本案调查终结,仍存在部分化妆品索证索票凭证无法提供的情况。综上所述,当事人存在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布化妆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自查;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贮存、运输化妆品; (五)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监测、报告化妆品不良反应,或者对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开展的化妆品不良反应调查不予配合。 进口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记录、保存进口化妆品信息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行政处罚如下:一、给予警告;罚款15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粉家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91440106MACMN0Y94Q |
| 法定代表人: | 周小强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5 |
| 公示截止期: | 2024-11-05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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