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北京市
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3〕130号)精神,为探索建立有北京特色、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临床急需药械进口审批绿色通道,更好地服务临床急需用药、用械需求,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制定了《北京市促进临床急需药械临时进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13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xingzhengshenpichu@yjj.beijing.gov.cn
2.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处(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3.电话:010-89153080
4.传真:010-89153074
5.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1.《北京市促进临床急需药械临时进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2.《北京市促进临床急需药械临时进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3.征求意见反馈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7日
《北京市促进临床急需药械临时进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我国人口基数大,疾病谱复杂,用药呈现个体化差异,尤其是一些特殊人群所需的少量特定药品存在一定短缺现象,引发社会各方关注。2023年11月18日,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23〕130号),提出“支持在京建立临床急需进口药械审批绿色通道”。
为促进北京市临床急需药械临时进口,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特定临床急需用药、用械需求,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以下简称北京市药监局)牵头起草了《北京市促进临床急需药械临时进口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起草过程
围绕《实施方案》研究制定,结合专题研讨以及调研工作,北京市药监局、北京市卫生健康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北京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北京市医保局)、北京海关等部门进行了多轮会商和研究。在此基础上,北京市药监局组织起草形成《实施方案》草案,并征求了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北京市医保局、北京海关等部门意见建议。同时,北京市药监局会同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对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司局,征求国家相关部门意见建议。根据各相关部门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三、制定思路和主要内容
(一)制定思路
一是坚持服务临床,推动优化临床急需药械临时进口审批工作流程,重点对进口申报服务指导、临床急需评估认定、提升通关便利化等方面提出促进措施,持续提升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保障效能。二是坚持闭环管理,结合临床急需药械进口、流通、使用全流程明确各方监管职责,实现全程溯源。三是坚持稳步推进,《实施方案》设定2年的试行期限,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总结完善优化,在试点的基础上有序推进。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包括总体要求、建设任务和保障措施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明确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第二部分:建设任务。共提出5个主要建设任务。一是建立临床需求收集指导机制,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开展申请工作。二是建立联合评估机制,北京市药监局、北京市卫生健康委依职责在国家部委的指导下开展提前评估。三是简化非首次进口评估,在有效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简化非首次申请进口品种的评估内容。四是提升通关便利化,医疗卫生机构可结合临床需求,分批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北京海关加快办理通关手续。五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单位依职责加强临床急需临时进口药械产品的全流程监督管理。
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一是强化统筹协调,建立临床急需药械临时进口联席工作机制。二是加强使用管理,明确临时进口药品、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环节要求。三是明确各方责任,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依法对临时进口药品/医疗器械承担风险责任。四是强化主动服务,支持临床急需临时进口药械以及创新产品在北京申请上市,探索采取普惠健康险等方式减轻患者用药负担。五是加强宣传指导,做好政策解读。
征求意见反馈表
征求意见稿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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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修订的位置(如条款序号) | 修订的内容(原文) | 修订的建议 | 理由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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