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云南省
省内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
近期,省药监局收到多起反映我省上市药品的说明书、标签标注不规范的投诉举报。为进一步夯实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的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消除风险隐患,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说明书、标签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持有人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4号)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本企业药品说明书、标签开展自查。自查发现上市药品说明书、标签存在问题的,要严格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第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按程序完善药品说明书、标签的内容。
二、对涉及国家药监局发布修订品种制剂说明书公告的持有人,要自查是否存在在规定时限内未修订说明书、标签或在规定时限内对已出厂的药品说明书、标签未更换的情形,如有,要立即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相关品种修订说明书公告规定的
要求进行改正。
三、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按照《中药饮片标签管理规定》(2023年第90号公告)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并在2025年8月1日后标注保质期。
四、中药配方颗粒包装、标签的管理按照《国家药监局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根据国家药监局《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2023年第20号)(2023年第20号)中“在2026年7月1日以后,若中药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任何一项为‘尚不明确’的,将不予以再注册。”的有关规定,各持有人应按要求尽快完善中药品种说明书【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相关内容,并按《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要求,以补充申请方式向国家药监局审评中心申报。
六、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公告》(2023年第142号)要求,各持有人应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药品说明书适老化和无障碍改革试点工作,优化药品说明书管理,满足老年人、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体的用药需求,进一步提高药品安全质量。
七、各持有人要高度重视药品说明书、标签管理工作,提高认识,进一步夯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排查风险,按程序完善规范说明书、标签内容,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下步,省药监局在综合监管中将加强对药品说明书、标签的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进行处罚。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