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福建省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环节、提升审批效率,做好全省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按照风险管理、分类实施的原则,现就我省《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分类实施的原则,通过优化换证工作流程,夯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全省药品经营环节质量管理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可及,促进全省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我省范围内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至两个月期间,向发证机关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
在有效期届满前两个月内提出重新审查发证申请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得继续经营;准予许可后,方可继续经营。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重新审查发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原则上应当达到《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要求,企业应通过设施设备升级、资源整合等方式逐步达到现代物流条件。
四、为避免重复检查增加企业负担,对于我省药品经营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如企业在受理之日的前12个月内接受过国家药监局、省药监局质量体系全项目监督检查,且检查中未发现存在真实性问题或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严重缺陷,其注册地址、仓库地址、质量管理体系在最近一次接受检查后未发生变化,并在提出换证申请前已完成整改的,可以依企业申请免于现场检查。
五、药品零售企业(含零售连锁企业下属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工作由发证机关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特此通告。
福建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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