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
为落实国务、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自治区药监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通用基准(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zcfghkjc@163.com。发送邮件时,请在邮件主题处注明“《裁量基准》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5日。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通用基准(征求意见稿)
5.起草说明
6.反馈意见表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7日
附件5: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通用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等4个基准起草说明
为规范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和监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基准。本基准分为通用裁量基准和专业裁量基准,通用裁量基准是对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因素设定的裁量基准;专业裁量基准是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类别,针对具体违法行为设定的裁量基准。
一、起草依据
《实施意见》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
二、起草过程
2024年2月《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下发后,经汇报,由范曼昕副局长协调抽调专人组成裁量基准编制组,组内人员认真学习了国务院和国家局相关文件精神,研究确定了编制思路,确定了编制通用基准和专业基准框架,完成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通用基准(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药品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医疗器械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化妆品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一是《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通用裁量权基准(征求意见稿)》共18条,重点规定了裁量要素及要素标准、违法行为轻微及危害后果轻微判定标准、裁量等级和位阶判定标准、法律适用规则、不同等级处罚幅度标准等内容。
二是《内蒙古自治区药品行政处罚药品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内蒙古自治区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分别对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法律法规规章责任中罚款裁量进行了具体规定。内容涵盖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等级、位阶、幅度、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7个方面,重点细化了裁量规则和裁量基准内容,同时对适用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和免于处罚的条款的适用条件进行了明确。
附件6
反馈意见表
序号 | 修改意见 | 修改理由 |
联系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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