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江西省
各医用氧生产企业,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用氧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医用氧生产企业依法依规生产销售,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医用氧生产企业要充分认识医用氧质量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和安全意识,要认真落实《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公告》(2022年第126号)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确保医用氧产品质量安全。
二、开展医用氧生产自查自纠
各医用氧生产企业要对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认真开展医用氧生产自查自纠工作,重点自查:是否存在外购液氧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行为;是否存在在未经批准的生产线上生产医用氧的行为;是否存在购进无批准文号的液氧生产医用氧(气态)的行为等。各医用氧生产企业要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认真组织整改。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及整改情况请于2024年7月31日前通过江西省药监局智慧监管平台“两品一械”直报系统报送省局,并同时抄送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
三、加强医用氧生产环节监督检查
省药品认证审评中心在组织对医用氧生产企业许可、依申请药品GMP符合性检查时,要严格开展技术审评,严把许可准入关;省药品检查员中心、樟树药监局要加大医用氧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外购液氧进行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医用氧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严格禁止外购液氧进行销售。在监督检查中如发现非法从事医用氧生产经营、以工业氧冒充医用氧、未按GMP规范实施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
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