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动态 企业 广东省广州市
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854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10.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涉嫌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2024年1月13日,当事人委托李**灌装、封口“彰彩焗油染发霜(自然黑)(25ml)”(②剂)和“护发伴侣奇焕润发纯露(3ml)”产品,相关包材和乳化好的半成品由当事人提供。至我局查获时止,李**已经灌装、封口“彰彩焗油染发霜(自然黑)(25ml)”(②剂)6000包和“护发伴侣奇焕润发纯露(3ml)”50000包,上述产品尚未交货即被我局依法扣押。经当事人进行成本核算,“彰彩焗油染发霜(自然黑)(25ml)”(②剂)成本合计为0.056元/包,“护发伴侣奇焕润发纯露(3ml)”成本合计为0.036元/包。由于上述产品为赠送的试用装,故我局认定上述涉案产品的货值2136元,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用于委托生产涉案产品的原料已使用完毕,其余原料、包材、工具和设备等物品还用于生产其他合法产品,未有涉案产品的成品和留样。鉴于上述情况,我局决定对当事人非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材、工具、设备等物品不予没收。我局于2024年5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核实,我局决定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对其减少罚款数目。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二)生产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三)使用禁止用于化妆品生产的原料、应当注册但未经注册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在化妆品中非法添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的化妆品或者原料生产化妆品。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许可范围组织化妆品生产,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无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以及从重处罚的情形,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105000元。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彰彩保健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68522329XE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潘玉龙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5-17 | |||||
公示截止期: | 2027-5-17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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