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公告 江苏省
根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2024年第48号)有关规定,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省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内容进行调整,具体事项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企业凡申请许可证核发、变更、重新审查发证等事项的,在申请事项获我局批准后,生成的电子证书“注册地址”“企业负责人”将自动调整为“经营地址”“主要负责人”;许可证编号将自动调整为新格式(如:原南京市企业许可证编号“苏AA0250110”调整为“苏AA025000110”,原泰州市企业许可证编号“苏AA5230397”调整为“苏AA523000397”)。
二、自2024年4月23日起,企业凡申请许可证核发、变更、重新审查发证等事项的,我局将一并按照48号公告第四条有关规定,对已核准具备冷藏、冷冻药品经营条件的,在许可证“经营范围”后调整标注为:“以上含冷藏药品”“以上含冷冻药品”或“以上含冷藏、冷冻药品”。必要时,我局将安排企业所在地检查分局予以核实。
三、自本通告发文之日起,企业在办理许可证变更事项时,应对照84号令第二十条有关规定,对许可证“经营范围”内容表述的规范性进行自查,对不规范的“经营范围”内容应提出文字性变更申请。
四、为进一步规范许可证管理,请仅经营生物制品、中药饮片或体外诊断试剂的企业,于2024年12月31日前提出“经营方式”内容文字性变更申请,我局将对此类企业“经营方式”内容调整标注为:“批发(专营)”。
五、暂无许可证变更、重新审查发证等事项办理需求的企业,也可就上述许可证调整内容单独提出变更申请,我局将依法予以办理。
六、企业在许可证有关内容调整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我局行政审批处,联系人:韩豫皖,电话:025-83273642。
特此通告。
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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