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 企业 浙江省
主体名称 | 杭州沃鑫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杭拱市监处罚﹝2024﹞194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4-12 |
处罚内容 | 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罚款金额(万元) | 5.224305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沃鑫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化妆品广告对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内容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沃鑫化妆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快手快分销平台运营方成都快购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快手小店商户服务协议》,并在快手平台注册上线 ;“秦老师带你健康优雅到老”店铺,主要销售化妆品和预包装食品等。当事人先后于2020年6月15日、2021年10月19日从浙江美讯丽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购进1800盒、2000盒计3800盒婵真美菁润泽保湿眼霜。当事人提供了涉案化妆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贸易合同以及浙江美讯丽通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采购合同、支付宝转账记录复印件等进货查验资料,履行了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系统,涉案化妆品名称为婵真美菁润泽保湿眼霜,普通类化妆品,批准文号国妆备进字J20133112,生产国韩国,生产企业(中文)韩国株式会社婵真,产品名称(英文)CHARMZONECRDEYECREAM,生产企业CHARMZONECO.LTD,生产企业地址58Taejanggongdan-gil,Wonju-si,Gangwon-do,Korea,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婵珍(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华责任单位地址上海市闵行区合川路3051号22幢204-205室,批准日期2018年2月11日。涉案化妆品的标签信息包含产品名称、成分、储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备案文号、原产国、制造商、制造商地址、境内责任人、境内责任人地址、经销商、经销商地址、经销商电话号码、净含量、生产批号、限期使用日期等必要化妆品中文标签信息,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当事人在涉案化妆品网页内容商品详情中宣称“适用任何肤质”。上述宣称属于具有适用包括敏感皮肤在内的任何肤质的特定宣称,应符合《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进行特定宣称的化妆品(如宣称适用敏感皮肤、宣称无泪配方),应当通过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要求,但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宣称所要求的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或消费者使用测试的方式进行功效宣称评价报告(结果)。再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8日17时30上架销售涉案化妆品,并于2024年3月14日14时43分下架涉案化妆品。期间当事人分别以108元每盒、139元每盒的价格销售涉案化妆品3589盒。当事人为了提高涉案商品的网络销量,委托快手平台对直播商品进行技术推广。涉案商品在违法广告宣传期间共开展12场次直播销售活动,直播销售期间观看数209364人次,直播观看成本为0.05-0.62元每人次不等,直播期间共消耗17414.35元技术推广费用。上述技术推广费用为每场直播所产生的费用的累计总金额,无法区分每种商品产生的技术推广费用。涉案化妆品网页为当事人自行制作上架的,无制作费用。综上,当事人涉案商品的广告费用即直播平台技术推广费用17414.35元。 |
处罚机关 |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0539649777XY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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