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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序号 | 1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西市监处罚〔2024〕0084号 |
案件名称 | 西安市高新区高雅形象设计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西安市高新区高雅形象设计美发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610131MA6WGFD40M |
法定代表人 | 祁小莹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事人存在两个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一:当事人在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未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违法行为二:2020年12月12日,当事人从韦曲十字靓丽美容美发用品商行购进的上述化妆品,未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未索要购进凭证,据当事人提供的靓丽美容美发用品商行销货清单显示“原野特硬定型发胶”的购进价格为 8元/瓶,(净含量 350ml、限用日期为 2021/08/01,至检查日期时已超过限用日期 861 天。)“景红达烫发水(热敷型)”的购进价格为 15 元/瓶,(净含量 1L、保质期 3 年、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为:合格 20201006 20231005,至检查日期时已超过限用日期 66 天)。 本局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发现的 2 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合计为 23 元。由于当事人提供的染发烫发服务收费价格明码标价并以套餐价公示,上述涉案染发烫发化妆品用于染发烫发的服务项目,不单独另行再次销售,同时当事人未做上述染发烫发化妆品的单独销售记录,故无法确定是否存在违法所得。综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3 元,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违法行为一: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于2023年12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于期限内改正。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 违法行为二:当事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原野特硬定型发胶”(净含量350ml、限用日期为2021/08/01)1 瓶(已开封使用1/4瓶);“景红达烫发水(热敷型)”(净含量1L、保质期3年、生产批号及限期使用日期为:合格 20201006 20231005)1 瓶(已使用 1/2 瓶),合计2瓶;2、处罚款1000 元。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主动履行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2024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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