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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奉处〔2024〕26202301573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秀荷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120063773203H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李云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50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3-26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033043636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奉处〔2023〕262023015730号
当事人:上海秀荷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云;
统一社会信用码:91310120063773203H;
住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海公路3399号3层3258室-3。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内开设名称为“秀荷美妆专营店”的网店,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经查,2023年07月24日起,当事人通过上述网店在商品销售页面发布图文广告,在产品详情中,对当事人经营的产品“百雀羚水活能量恒采修护霜”进行了“功能:补水、祛斑、提亮肤色;是否孕妇可用:孕妇可用”的宣传。经核实,该产品为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17010951,备案日期:2017-05-18,备案人: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并不具有祛斑及孕妇可用的特殊化妆品功效及新功效。
上述互联网广告由当事人自行制作并上传发布。故广告费用无法计算。
当事人在接我局通知后立即将涉案产品下架处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03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奉罚告〔2023〕2620230157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删除产品详情中的违法宣传,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减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具体代收机构。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提前停止公示该行政处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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