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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558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5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15828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2月22日,我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发现广州荃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生产了“亚玛迪持妆玩色眼线胶笔(02可可暖棕)”(批号:QM220316A21,限用日期:2026/03/15)128盒,4盒用于自检消耗,留样4盒,其余120盒销售给客户,销售单价1.11元/盒,销售金额133.2元。于2022年3月16日生产了“亚玛迪持妆玩色眼线胶笔(03松果醇棕)”(批号:QM220316A21,限用日期:2026/03/15)521盒,4盒用于自检消耗,留样4盒,其余513盒销售给客户,销售单价1.11元/盒,销售金额569.43元。于2022年3月16日生产了“亚玛迪持妆玩色眼线胶笔(04珍珠白)”(批号:QM220316A21,限用日期:2026/03/15)128盒,4盒用于自检消耗,留样4盒,其余120盒销售给客户,销售单价1.11元/盒,销售金额133.2元。于2022年3月16日生产了“亚玛迪持妆玩色眼线胶笔(05绯红细闪)”(批号:QM220316A21,限用日期:2026/03/15)561盒,4盒用于自检消耗,留样4盒,其余553盒销售给客户,销售单价1.11元/盒,销售金额613.83元。于2022年10月4日生产了“亚玛迪持妆玩色眼线胶笔(02可可暖棕)”(批号:QM221004a11,限用日期:2026/10/03)128盒,4盒用于自检消耗,留样4盒,其余120盒销售给客户,销售单价1.11元/盒,销售金额133.2元。上述五批次“亚玛迪持妆玩色眼线胶笔”产品未取得《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就上市销售给客户广州市欣欣化妆品有限公司。涉案批次产品均为当事人自行生产,按包材、料体、人工费和利润收取货款。至案件调查终结时止,当事人均未能召回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上市销售上述五批次未备案的“亚玛迪持妆玩色眼线胶笔”产品货值为1627.26元,销售收入为1582.86元,违法所得为1582.86元。我局于2024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4〕388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生产的上述五批次“亚玛迪持妆玩色眼线胶笔”化妆品,产品标签标注“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19180”,实际上述批次产品未取得《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电子凭证》就上市销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及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和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存在牵连关系,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按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待违法事实,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故不对上述物品进行没收。综上,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582.86元;二、罚款15500元。(罚没款共计17082.8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市销售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答复不服,可在接到答复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文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荃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MA59FEJ3X8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胡招丰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2 | |||||
公示截止期: | 2027-4-2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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