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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532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罚款金额(万元): | 0.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设置有医疗器械区和和非医疗器械区。“必乐宁”牌鼻腔喷雾器(生产许可证编号:粤食药监械生产许20193350号)是医疗器械产品,盐酸赛洛唑啉鼻用喷雾剂(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91392)是药品,属于非医疗器械产品。自2024年3月4日起,当事人将上述“必乐宁”牌鼻腔喷雾器和盐酸赛洛唑啉鼻用喷雾剂一起摆放在医疗器械类专区中的货架上的顶层,一同对外销售。至2024年3月6日止,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 | |||||
处罚依据: | 《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 | |||||
处罚内容: | 案件性质: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兼营非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分开陈列,有明显隔离,并设置明显的区分标示。”的规定。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在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后已立即进行了整改,并按照要求分开陈列,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建议对其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六》从轻级别进行处罚。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广州市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未作明显隔离或者未设置明显区分标示的”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改正医疗器械与非医疗器械产品未分开陈列的行为;二、罚款人民币3000元。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柏恩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燕山分店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32100386X2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李婉玲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4-1 | |||||
公示截止期: | 2024-7-1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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