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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孟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法定代表人 |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皖药监药处罚〔2023〕2-25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
违法事实 | 孟杰自行购买中药饮片、包装袋,在未经许可的场所使用安徽林城药业有限公司标签、票据等生产中药饮片并销售。合计生产中药饮片货值45874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一百一十五条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名称 | 无证生产中药饮片案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肆万伍仟捌佰柒拾肆元(45874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计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罚没款共计拾玖万伍仟捌佰柒拾肆元(195874元)。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4.5874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2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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