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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顺市监处罚〔2024〕2658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棘津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淑珍诊所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13057355216M |
工商注册号 | 110113010484859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尹家训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五十五条 |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过期自酸蚀粘接剂于2021年12月20日从龙港市刘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120元/瓶购进。该产品使用时未单独向消费者收取费用。因当事人涉案产品有开封使用痕迹,但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超过1万元,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综上计算,执法人员认定其货值金额为120元,无违法所得。 | |
处罚依据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21)第八十六条第(三)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第(三)项“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没收自酸蚀粘接剂1瓶,罚款:20000元; |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20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0 | |
公示截止期 | 2024/6/20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4/3/21 | |
备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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