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证号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经持证企业申请,同意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自注销之日起,企业须依法停止药品经营活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作废,请社会各界监督。
特此公告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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