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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京市监处罚〔2024〕58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北京汉方淑华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102695047226P |
工商注册号 | 110104012218662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税务登记号 | ——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 |
相对人证件号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魏佳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四)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 |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21日完成国产普通化妆品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备案(备案号为:京G妆网备字2018010287),于2022年11月17日注销备案。期间于2018年12月11日委托生产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合格 EXP:2021/12/23 CS20181224D002,50g/盒)2500盒,当事人总计销售并赠送上述产品2442盒,剩余58盒产品由当事人封存在库房。当事人在销售上述产品时存在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经营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事实: 1.当事人从2021年6月14日开始,在每一次接到网上订单后,由当事人负责库管及发货的员工将当次订单中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合格 EXP:2021/12/23 CS20181224D002,50g/盒)原外包装上显示的“合格 EXP:2021/12/23 CS20181224D002”用酒精擦掉后,使用手持型喷码机重新在产品外包装上喷印“合格 2021/10/08 2024/10/08”后发货。涉及更改生产日期并销售的产品共36盒,销售金额3613.84元,违法所得3613.84元,货值金额6444.00元。 2.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合格 EXP:2021/12/23 CS20181224D002,50g/盒)的保质期是3年,实际生产日期是2018年12月23日,限用日期是2021年12月24日,当事人2021年12月24日后,在明知涉案产品已经超过使用期限的情况下,销售上述产品28盒,销售金额2829.64元,货值金额5012.00元。 3.《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原特殊用途化妆品过渡期管理等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 第150号)》要求“该公告发布之前已经完成备案但产品配方中使用了《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更新后新增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化妆品备案人可以通过变更配方,替换或删除相应禁用原料的方式,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拟保留原注册或备案编号的,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注册备案变更程序,提出配方变更申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逾期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相关产品不得继续上市销售”。 当事人在没有完成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备案资料变更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1日后销售含有万寿菊(TAGETES ERECTA)花提取物的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合格 EXP:2021/12/23 CS20181224D002,50g/盒)21盒,销售金额2131.56元,货值金额3759.00元。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二)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四)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0年)第六十条第(五)项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处罚内容 |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合并处罚: 没收淑美华隔离修护滋养霜(合格 EXP:2021/12/23 CS20181224D002,50g/盒)58盒;罚款:7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613.84元;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7.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1.399584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11 |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0 | |
公示截止期 | 2024/6/11 | |
处罚机关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2024/3/13 | |
备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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