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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台州市安上安药房有限公司黄岩院桥浦口分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台黄市监处罚﹝2024﹞67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2-28 |
处罚内容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许可证,对相关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台州市安上安药房有限公司黄岩院桥浦口分公司未遵守GSP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部分药品未通过入库系统入库,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制发《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截止2023年9月15日案发,当事人未对上述行为予以改正,现场当事人药柜下方储藏柜内待售的4盒“普济堂芪黄颗粒”、2盒“朗致脾肾两助丸”、6盒诺得胜杏苏止咳糖浆、32瓶“通园”鲜竹沥经对入库系统查询,仍未入库验收。另,当事人已于案发后完成整改。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要求未建立采购、验收记录并做到真实、完整、准确、有效和可追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药品经营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为。当事人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后仍未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应予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供了相关药品的医药公司销货单据,药品批准文号经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均真实有效,药品来源可追溯,且当事人积极改正且已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2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1003307323947B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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