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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苍南县钱库中新药店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苍市监处罚﹝2024﹞196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2-29 |
处罚内容 | 责令改正,没收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许可证; |
罚款金额(万元) | 2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4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苍南县钱库中新药店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月10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苍南县钱库中新药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药品陈列架上发现7盒非那雄胺片(产品批号:xxxxxxx;有效期至2026年10月;生产企业:杭州某某有限公司),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上述药品的购进票据等相关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属于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理:1、没收在扣的非那雄胺片7盒;2、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20000元,共计2004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3273255384828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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