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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 浦江真情化妆品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浦市监处罚﹝2024﹞72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2-20 |
处罚内容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物品;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罚款金额(万元) | 5 |
没收违法所得 | 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浦江真情化妆品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案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许可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或者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委托未取得相应化妆品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化妆品;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当事人为化妆品生产企业,持有编号为浙妆20160226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该生产许可项目为:蜡基单元;粉单元***。当事人与客户“西班牙维尼外贸”签订外贸生产合同,由客户提供样品,当事人负责生产,包材和原料均由当事人自行采购。当事人在未取得膏霜乳液单元生产许可的前提下,于2023年12月20日擅自在公司3楼的蜡基单元生产车间内使用蜡基单元生产线生产属膏霜乳液单元的化妆品——妆前乳。该妆前乳为外贸化妆品,当事人总计生产8139支妆前乳,该产品销售价格为1.1元/支,生产成本为0.95元/支。因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妆前乳使用的为公司内的蜡基单元生产线,故无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截止案发,当事人生产的妆前乳未有售出,故无违法所得。综上,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8952.9元,无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扣押在案的8139支妆前乳;2.罚款5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
处罚机关 | 浦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7263076945103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市场监管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MB19062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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