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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413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蓝博生活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01000504345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蒋小玲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3月08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413号
根据线索,2024年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了《检验报告》(No:2023CIH1151),当事人予以签收,确认检验报告内所附批次名为“bsutln贝舒婷香水清爽香氛香浴露”(净含量:1L)(批号:G0602)的产品是其公司生产的。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20日生产了一批“bsutln贝舒婷香水清爽香氛香浴露”(净含量:1L)(批号:G0602),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3735元,货值3750元。此外,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对客户发出召回通知,但因为时间比较久远所以无法召回处理。
我局于2024年2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生产“bsutln贝舒婷香水清爽香氛香浴露”(净含量:1L)(批号:G0602)产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对其不予没收。
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bsutln贝舒婷香水清爽香氛香浴露”(净含量:1L)(批号:G0602),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3735元;
二、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3735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 电话: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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