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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397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2.2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39852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2年0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职权对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云城街萧岗花园路66号名珠创意园D212的广东缪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同时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无中文标签的20支标注为“bayfreeWATERCHEEK&LIPTINY”的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30日从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购进852支名称为“bayfree胭脂水染唇液”的液体口红,收到上述产品后,当事人自行去除产品中文标签并加封标注名称为“bayfreeWATERCHEEK&LIPTINY”的英文塑封膜后通过其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的“缪色官方旗舰店”对外进行销售。上述产品生产厂家广州三眼化妆品有限公司持有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许可项目为蜡基单元(蜡基类),而上述产品非蜡基单元产品,属于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截至被我局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832支,销售价为4.79元/支,收取货款3985.28元;库存20支,被我局现场查获扣押,库存货值为95.8元。上述产品总货值为4081.08元。当事人被我局查处后联系消费者进行召回涉案产品,但未能成功召回。综上,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985.28元,违法经营额为4081.08元。我局于2024年2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 |||||
处罚依据: |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质量安全负责人;(三)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 |||||
处罚内容: |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85.28元;2、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注为“bayfreeWATERCHEEK&LIPTINY”的产品20支;3、罚款10000元。当事人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的规定,根据《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化妆品,销售未备案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销售伪造、变造或者冒用证照、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的化妆品,销售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并处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300元。综上,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3985.28元;二、没收违法经营的标注为“bayfreeWATERCHEEK&LIPTINY”的产品20支;三、罚款22300元。(罚没款合计26285.28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无中文标签的、生产企业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化妆品经营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东缪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013046843410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黄宁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5 | |||||
公示截止期: | 2027-3-5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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