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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磴口县济康医药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50822MAC93XMJ97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王彦雨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磴市监处罚﹝2023﹞9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2023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磴口县济康医药有限公司北墙放有处方药柜,从上往下数第三行右一抽屉内存放有待销售的车前子批号:8201206501;生产日期:20201210;有效期至:20230609;产地:江西;净重:1㎏;执行标准:《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生产许可证:冀20180033;生产企业:河北百合健康药业有限公司。该药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涉嫌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涉案的车前子,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了《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强制措施决定书》磴市监强制〔2023〕71号及清单,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当场签收确认。2023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制作了《立案审批表》,并附现场检查笔录等相关材料,报局领导经批准立案。局领导批准并指定隆盛合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王冬(执法证号:05100730040)、蔺超群(执法证号:05100730048)办理此案。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处罚内容: | 1、没收药品车前子。 2、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11/16 |
处罚机关: |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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