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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 磴口县隆盛合镇中心卫生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152823E357511562 |
法定代表人名称: | 甄晓铭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磴市监处罚﹝2024﹞3号 |
处罚类别: | 罚款 |
违法事实: |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心电图机是2018年5月份从磴口县人民医院调拨过来的,当时调拨过来没有相关手续。该心电图机是急诊急救使用的,从2018年5月份使用到至今,共使用了397次,都有记录。但是执法人员提取时当事人只提供了223次的记录,剩余174次记录无法提供。据当事人陈述无法证明该心电图机是否合格。 |
处罚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 |
处罚内容: | 1、没收心电图机。2、罚款人民币34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1/18 |
处罚机关: | 磴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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