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监头条 广东省深圳市
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监管,我局决定即日起至4月20日,开展深圳市2023年度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年度自查工作,并对企业2023年度生产经营状况进行摸底调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自查工作
(一)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要求
1.报送企业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其中一项或多项的企业。
2.上报材料
(1)请登录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官网企业年检专栏在线填报《深圳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生产企业2023年度基本情况表》(附件1)。
(2)请登录广东省智慧药监企业专属网页填报2023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填报完成后截取显示状态为“已上报”的图片,并将截取的图片上传至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官网企业年检专栏。
(3)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官网企业年检专栏将于2024年3月18日开放,此前可以参考附件要求提前搜集数据,数据填报联系人:张小姐,电话:26016045。
(二)经营企业要求
1.报送企业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企业。
2.上报材料
(1)请登录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官网企业年检专栏在线填报《深圳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023年度基本情况表》(附件2)。
(2)填写《深圳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023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表》(附件3),加盖公章后上传至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官网企业年检专栏。
(3)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官网企业年检专栏将于2024年3月18日开放,此前可以参考附件要求提前搜集数据,数据填报联系人:张小姐,电话:26016045。
二、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请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开展相关不良事件调查、分析、评价工作,并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上进行用户注册,主动维护用户信息,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按时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上进行评价处置,做好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并按照《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4年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不良事件监测自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自查工作。
三、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工作
请各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深圳市(工业/危化品类)安全隐患自查和巡查基本指引》(附件4)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纠工作,扫除安全生产隐患盲点,做好安全生产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四、相关要求
年度自查工作须于4月20日前完成系统填报并提交,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负责人要高度重视以上工作,对于不自查、不按时上报自查材料、弄虚作假的企业,我局将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或罚款的处理,企业的信用等级分类等将会受到影响。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及生产企业2023年度基本情况表
2.深圳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023年度基本情况表
3.深圳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2023年度质量管理体系自查表
4.深圳市(工业/危化品类)安全隐患自查和巡查基本指引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5日
深圳市(工业/危化品类)安全隐患自查和巡查基本指引 | ||||||
第一部分通用检查项(基础) |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检查内容 | 备注说明 | 参考依据 | 无此项 | 市相关监管部门 |
(一)资质证照 | 1、营业执照 | 1、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 | 市场监管局 | ||
2、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由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 ||||||
2、消防验收文件 | 1、建设工程(包括二次装修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 1、厂房要取得合格的《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网上备案并取得回执,保证符合安全及消防的要求;2、厂房二次装修的,要网上备案并取得回执或经消防验收合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消防监管局 | ||
3、安全生产许可 | 1、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包括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应获得安全生产许可。 | 1、未获得安全生产许可的不得从事相关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 经贸信息委 | |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 1、安全管理机构 | 1、设立与本企业规模相符的安全管理机构。 | 1、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或者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主任; |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 ||
2、安全管理人员 | 1、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 1、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以下的单位,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专职安全主任;2、500~1000人的企业按4‰比例聘任不少于2名专职安全主任;超过1000人的企业,超过部分按从业人员2‰的比例加聘安全主任,在聘用的安全主任中,中级以上安全主任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3、300人以下的企业,应配备兼职安全主任,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托管。 | 《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 | |||
(三)规章制度 | 1、安全生产责任制 | 1、有规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的制度和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经贸信息委 | ||
2、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并及时更新。 | ||||||
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1、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常见安全规章制度(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增减):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 ||||
(四) | 1、安全操作规程 | 1、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 | 1、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将岗位或工种的正确操作方法、步骤、安全注意事项、应急处置等基本操作程序作简明概括; | |||
2、在操作岗位应当粘贴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方便操作人员阅读。 | ||||||
(五) | 1、培训记录 | 1、建立培训记录。包括组织培训单位、培训讲义、授课教师、考试试卷、考核结果等内容,视情况增减。 | 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经贸信息委 | |
2、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 1、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包括排查人员、排查时间及隐患情况;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
2、记录隐患治理情况,包括隐患治理结果、参与治理人员及确认治理结果人员; | ||||||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3、工伤事故记录 | 1、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记录; |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安监总局令第21号) | ★ | |||
2、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情况; | ★ | |||||
3、事故发生后员工的教育记录; | ★ | |||||
4、针对事故所提出整改措施的整改情况; | ★ | |||||
5、事故相关人员购买工伤保险记录。 | ★ | 经贸信息委 | ||||
4、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管理记录 | 1、各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
| ★ | 市场监管局 | ||
2、各种特种设备(或附件)的检测报告齐全,并在有效期内; | ★ | |||||
3、各种特种设备的运行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齐全。 | ★ | |||||
(五)记录档案 | 5、安全生产会议和各类部署记录 | 1、建立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包括:(1)安全生产例会记录(2)安全生产专项会议记录; | 1、安全生产会议应当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经贸信息委 | |
2、各类安全生产部署文件。 | ||||||
6、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 1、建立安全生产奖惩记录。 | |||||
7、应急演练记录 | 1、记录应包括演练方案、演练过程的照片及文字档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 ||||
(六)教育培训 | 1、员工安全教育 | 1、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全员参与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2、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 1、特种作业人员应参加专门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 ★ | ||||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 |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参加专门培训机构的安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 | 市场监管局 | ||
4、外来人员教育培训 | 1、对外来施工、工作和参访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告知,并发放出入证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 经贸信息委 | ||
(七)事故和应急管理 | 1、事故报告 |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在1小时内报告安监部门及相关部门,并自觉保护好事故现场。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
2、应急预案 | 1、企业应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备案。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 |||
2、预案应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或论证。评审或论证通过后应报相应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 ||||||
(七)事故和应急管理 | 3、应急演练 | 1、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演练后应进行效果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及时完善; | 1、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17号) | 经贸信息委 | |
2、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后应进行效果评价并提出改进意见,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并及时完善。 | ||||||
(八)危险作业 | 1、持证上岗 | 1、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 | ||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 ★ | 市场监管局 | |||
2、动火作业 | 1、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应按照动火制度办理动火许可证。 | 1、动火制度应明确申请、审批权限、职责和程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 经贸信息委消防监管局 | |
3、其他危险作业 | 1、涉及高空、有限空间、密闭容器、起重、施工动土、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应明确危险作业的申请、审批权限、职责和程序,办理作业票证; | ★ | 经贸信息委 | |||
2、作业票证应规定危险作业需采取的各项安全措施、监护人以及责任人,并予以落实。 | ★ | |||||
第二部分通用检查项(现场) | ||||||
一级目录 | 二级目录 | 检查内容 | 备注说明 | 参考依据 | 无此项 | 市相关监管部门 |
(一)消防安全 | 1、灭火器材 | 1、生产经营场所应按规定配备足够、性能适用的灭火器;不得使用淘汰及禁止使用的灭火器; | 1、灭火器设置点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大于5具;2、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应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3、淘汰及禁止使用的灭火器是指如1211、化学酸碱、倒置式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等。 |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 消防监管局 | |
2、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高度合理; | 1、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且设置高度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 | |||||
3、灭火器必须定期校验,过期必须及时更换; | ||||||
4、灭火器材设置点周边应预留足够操作空间,通道不得堵塞; | ||||||
5、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 ||||||
6、设有灭火器箱时不得上锁,且箱体应使用薄钢板、铝合金等金属材料制造; | ||||||
7、灭火器送修时,每次送修的灭火器不得超过配置单元的四分之一,如超出时,应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 | ||||||
2、消防设施 | 1、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保持正常运行。 | 1、消防栓、喷淋、防火卷帘、气体灭火、烟感等保持完好有效,与有资质的公司签订合同,定期检测,有检测报告。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
3、消防控制室 | 1、操作人员持证上岗; | 1、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其操作人员(包括值班人员、维修保养人员等)应持证上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 ||
(一)消防安全 | 3、消防控制室 | 2、各种记录完整、正确无错漏; | 1、控制器运行记录;2、值班记录和巡查记录;3、报警控制器自枪械和电源切换试验记录;4、接警记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 消防监管局 |
3、配备平面布置图、消防系统图和安全出口图; | ★ | |||||
4、消防电话和通讯功能正常; | ★ | |||||
5、广播系统各项功能完好; | ★ | |||||
6、消防电源能实时显示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 | ★ | |||||
4、场所消防安全 | 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车间、仓库、厨房用作员工宿舍; | 《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 | 消防监管局经贸信息委 | |||
2、生产、经营、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
3、厂房仓库的设置应符合消防要求; | 1、普通仓库与车间应当分楼层设置,确因生产需要而同层时应用实体砖墙分隔到顶;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消防监管局 | |||
(一)消防安全 | 4、场所消防安全 | 4、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安全距离符合规范要求; | 1、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消防监管局 | |
5、建筑内货物分类分堆储存,标识明确; | 消防监管局经贸信息委 | |||||
6、物品堆放无倒置,无歪垛,不阻门,不阻路。灯具垂直下方不得堆放物品。 | ||||||
5、消防通道与疏散 | 1、消防通道及通道两侧不得堆放可能妨碍疏散的货物,保持畅通; | 1、通道上不得堆放货物;2、通道两侧不得堆放突出物。 | 消防监管局 | |||
2、建筑面积大于50㎡以上的厂房宜设置两个安全出口,且应分散布置,相邻两个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宜大于5米; | ||||||
3、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用门设置合理; | 1、厂房内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 | |||||
4、建筑内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打开,且不得上锁; | ||||||
5、建筑的疏散用门应采用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 | ||||||
6、防火门应具有自闭功能,常开式防火门在火灾时应能自行关闭。 | ||||||
(一)消防安全 | 6、消防电气 | 1、按要求设置应急照明灯; |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消防监管局 | |
2、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在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 1、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 ★ | ||||
3、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 ||||||
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 ||||||
7、建筑构件及装修 | 1、建筑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应开设洞口,也不得设易燃易爆管道穿越; | |||||
(一)消防安全 | 7、建筑构件及装修 | 2、厂房建筑装修应采用符合规定的燃烧性能的建筑材料; | 1、建筑内部进行装修时,其顶棚、墙面建筑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选用不燃、难燃材料; |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 消防监管局 | |
3、建筑内部装饰时不得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识别及使用。 | 1、建筑内部消火栓的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 | |||||
(二)电气安全 | 1、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形式 | 1、工厂使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用TN-S或TN-C-S接零保护系统; | 《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14150) | ★ | 经贸信息委 | |
2、工厂低压电力系统采用TN-C接地系统应改造TN-S或TN-C-S。 | ★ | |||||
2、配电房建筑和设施 | 1、配备灭火器材、应急照明;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 ★ | 消防监管局 | ||
2、门窗、孔洞应有防小动物进入等安全防护措施; | 1、如采用金属网时,网格不得大于10㎜*10㎜。 | ★ | 经贸信息委 | |||
3、电缆沟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 ★ | |||||
4、配备绝缘垫、绝缘棒、绝缘手套、绝缘鞋等防护用品。 | ★ | |||||
(二)电气安全 | 3、配电箱(柜、板) | 1、配电箱、开关箱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接地线必须通过接地线端子板连接; |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 经贸信息委 | ||
2、金属箱门与金属箱体必须通过采用编织软铜线做电气连接; | 消防监管局经贸信息委 | |||||
3、配电箱、开关箱内不得放置任何杂物,并应保持整洁; | ||||||
4、电器设备不可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 ||||||
5、箱门张贴有“小心有电”或“有电危险”安全警示标志。 | ||||||
4、插头与插座接线 | 1、插座的保护接地极在任何情下都应单独与保护接地线可靠连接;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 ||||
2、不得在插头(座)内将保护接地极与工作中性线连接在一起; | ||||||
3、相零线接线正确,不得接反。 | ||||||
5、电气设备、设施的金属接地或接零 | 1、电气装置的金属部分,均应接地或接零; | 以下部分应接地或接零: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 |||
2、电热设备的金属外壳,接地线若明设时,应选用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铜芯线,不得使用铝芯线;接地线若随穿线管接入设备本体时,应选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芯线或不小于4平方毫米的铝芯线; | ||||||
3、接地线不得搭接或缠接,接线规范、接触可靠。 | ||||||
(二)电气安全 | 6、电气线路 | 1、电气设备、开关、插座不得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 消防监管局经贸信息委 | ||
2、水平敷设低于2.5米,垂直敷设低于1.8米的电线、电缆应有保护套管或入线槽; | ||||||
3、沿地敷设线路应穿钢管保护。 | ||||||
7、漏电保护(末端保护) | 1、电气设备设施和插座末端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动作电流30毫安,动作时间0.1秒。 | 以下需安装漏电保护: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 | |||
8、两级或三级漏电保护 | 1、应根据配电线路的具体情况,在配电箱采用两级或三级保护。 | 1、各级漏电动作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与动作时间应协调配合;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 | 经贸信息委 | ||
9、移动用电产品和电动工具的电缆 | 1、移动使用的用电产品和I类电动工具的绝缘线,必须采用三芯(单相)或四芯(三相)多股铜芯橡套软线;其中,绿/黄双色线在任何情况下只能用做接地线,中间不允许有接头及破损。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 消防监管局经贸信息委 | |||
10、照明电器 | 1、高度低于2.4m照明灯供电回路安装漏电保护装置,其灯具的金属外壳应接地线; |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 ||||
2、设备设施的局部照明和移动照明工作灯应使用安全电压,潮湿狭窄场所、金属容器内照明应使用特低电压。 | ||||||
(二)电气安全 | 11、防雷接地 | 1、应定期做好防雷、接地措施的维护保养和检测,并保存有关记录。 |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 气象局 | ||
12、临时用电 | 1、临时线路使用必须经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 《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 | 经贸信息委 | |||
2、临时用电的配电箱和电气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 消防监管局经贸信息委 | |||||
3、线路敷设应符合电气装置设置及安装规范,室内不低于2.5m,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 | ||||||
(三)机械设备设施通用安全 | 1、淘汰设备 | 1、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淘汰设备。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经贸信息委 | |
2、危险机械设备 | 1、冲、剪、压机械、木工机械、砂轮机、注塑机械、压痕机、粉碎机、抛光机等危险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完好齐全。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 ★ | |||
3、人身防护 | 1、皮带轮、齿轮、凸轮、曲柄连杆机构等外露的转动和运动部件应有防护罩。 | |||||
4、附属设施 | 1、设备的金属构架、平台、脚手架、梯、防护栏杆、绳、网等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 |||||
(四) | 1、作业通道 | 1、通道宽度及标识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 1、作业通道应保持畅通,宽度适当,禁止临时堆放货物; | 《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原则》(GB/T16251) | ||
2、通风 | 1、作业场所保证良好通风。 | 1、在自然通风不够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状况下,必须采用强制通风措施,如安装排风扇、抽排风系统等措施。 | 经贸信息委卫生人口计生委 | |||
3、地面 | 1、地面平坦,无积油积水,无绊脚物; | 经贸信息委 | ||||
2、凡有地坑、壕、池的地方,应设置盖板或护栏; | ||||||
(四) | 3、地面 | 3、车间内工器具、料箱、杂物等摆放整齐,必须避开人行通道。 | 《工作系统设计的人类工效学原则》(GB/T16251) | 经贸信息委 | ||
4、照明 | 1、所有区域灯管灯具完好无损; | |||||
2、作业点、工作台和安全通道等采光照度合理。 | ||||||
5、粉尘场所 | 1、可燃粉尘场所不得有明火存在,并与热源保持安全距离; |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 | ★ | 经贸信息委消防监管局卫生人口计生委 | ||
2、可燃粉尘场所不得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清洁作业; | ★ | |||||
3、可燃粉尘爆炸危险区域要求选用防爆电气; | ★ | 经贸信息委消防监管局 | ||||
4、可燃粉尘场所的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 ★ | |||||
5、粉尘场所应按工艺分片设置相对独立的除尘系统,且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 | ★ | 经贸信息委卫生人口计生委 | ||||
(五)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 | 1、规章制度 | 1、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卫生人口计生委 | ||
2、制定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 | ||||||
(五)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 | 2、防护设施 | 1、采用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职业病、职业中毒、职业伤害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经贸信息委卫生人口计生委 | ||
3、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 1、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劳动者正确使用。 | |||||
4、危害告知 | 1、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2、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经贸信息委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力资源保障局 | ||||
5、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要求 | 1、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经贸信息委卫生人口计生委 | |||
2、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漏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 | 《有毒作业分级》(GB/T12331) | |||||
3、高毒作业场所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 ||||||
(五)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 | 6、技术、工艺、材料、设备要求 | 1、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卫生人口计生委经贸信息委 | ||
2、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 ||||||
7、警示标识 | 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及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 ||||
2、高毒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通讯报警设备;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 |||||
3、有毒物品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以易于劳动者理解的方式加贴或者拴挂有毒物品安全标签。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4、经营、使用有毒物品的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没有安全标签、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
8、工时 | 1、遵守工作时间规定。 | 1、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2、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人力资源保障局 | ||
(五)职业健康与劳动保护 | 9、女工和未成年工保护 | 2、不得违反女工保护规定; |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人力资源保障局 | |
3、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
10、高温作业 | 1、高温作业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 《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 ||||
2、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1、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 | |||||
11、噪声 | 1、产生噪声的场所应由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 | 卫生人口计生委 | ||
2、采用技术措施降低噪声和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防止噪声对工作人员的伤害; | ★ | |||||
3、对长期在噪声环境中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 | ★ | |||||
第三部分专用检查项目(选项) | ||||||
(一)危险化学品 | 1、危化品从业单位通用要求 |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提供所涉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经贸信息委 | ||
2、涉及危化品的废弃和危化品包装物的处置,应交专门机构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 经贸信息委 | |||||
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规定的防爆等级; |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 经贸信息委 | ||||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易燃易爆静电危险场所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包装容器均应静电接地;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 | |||||
5、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规定设置安全防护措施;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
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 经贸信息委 | |||||
7、申请购买易制毒、易制爆、剧毒品,须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涉及剧毒品的从业单位应做到五双管理。 | 五双: | 《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经贸信息委公安局 | |||
(一) | 2、危化品使用 | 1、危化品使用场所应设置固定存放点,张贴危害告知及警示标志。存放点的存放量不得超过当天用量; |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 | 消防监管局 | ||
2、危化品使用单位设置的危化品中间仓,危化品单一品种不得超过0.5吨,存放量总质量不得超过2吨,并设置防渗漏流散措施; |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 | 经贸信息委 | ||||
3、有毒或腐蚀物品使用场所应安装淋洗器具和洗眼器; | 经贸信息委 | |||||
4、危化品使用场所应保持通风排气良好。在可能产生易燃气体集聚的场所,应配备可燃气体浓度检测和报警装置;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经贸信息委 | ||||
5、在可能产生易燃气体聚集的危化品使用场所,严禁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 | |||||
3、危化品生产储存 | 1、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专用仓库内,与其它建筑物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并设专人管理; | |||||
2、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化学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 ||||||
3、堆放、贮存、加工易燃易爆物品的区域、库房、车间或工作场所应该严禁烟火,并有醒目警示标志; | ||||||
4、各类酸、碱、油槽槽体坚固,不得渗漏。镀槽及电解槽上的导电装置与槽体应有绝缘措施,地下槽必须在地面上设置防护围栏; | 经贸信息委 | |||||
(一) | 3、危化品生产储存 | 5、有可燃气体和粉尘泄漏的封闭作业场所必须设计良好的通风系统,保证作业场所中的危险物质的浓度不超过有关规定,并设置可燃气体的检测和自动报警装置; |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 | 消防监管局经贸信息委卫生人口计生委 | ||
6、使用的工具应是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 消防监管局经贸信息委 | |||||
7、贮存易燃易爆危化品的仓库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避雷设施。 | 经贸信息委气象局 | |||||
4、危化品经营 | 1、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只许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其存放总质量不得超过1吨。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 经贸信息委 | |||
2、零售业务的店面内危险化学品的摆放应布局合理,禁忌物料不能混放。综合性商场(含建材市场)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应有专柜存放。 | ||||||
3、零售业务的店面与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库房(或罩棚)应有实墙相隔。单一品种存放量不能超过500千克,总质量不能超过2吨。 | ||||||
4、零售店面备货库房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各类危险品不得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 ||||||
5、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 ||||||
5、加油站 | 1、加油站应取得合法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 ||||
2、加油站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扩建。 | 经贸信息委 | |||||
(一) | 5、加油站 | 3、埋地油罐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米,若同时设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则可按规定不小于35米;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 经贸信息委 | ||
4、加油机或加气机与站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 ||||||
5、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级站为30米,二级站为25米,三级站为18米,若同时设有卸油和加油油气回收系统的,则可按规定分别减少为21米、17.5米和12.6米; | ||||||
6、埋地油罐、液化石油气罐应与露出地面的工艺管道相互所做的电气连接并接地完好; | 经贸信息委 | |||||
7、加油加气站的汽油罐车和液化石油气罐车卸车场地,应设置能检测跨接线及监视接地装置状态的静电接地仪; | 经贸信息委消防监管局 | |||||
8、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 | 经贸信息委气象局 | ||||
9、自备内燃发电机组的排烟管口,应安装阻火器;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 经贸信息委消防监管局 | ||||
10、加油站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 |||||
11、加油站应保证24小时由有资质的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带班; | 经贸信息委 | |||||
12、人孔阴井内部不得积水或锈蚀; | 《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 | |||||
(一) | 5、加油站 | 13、加油站站内不得使用移动通讯工具; |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 | 经贸信息委消防监管局 | ||
14、确保加油枪软管静电接地良好; |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 | 经贸信息委 | ||||
15、进加油站区域内各类作业人员上岗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袜;严禁穿带铁钉的鞋,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 ||||||
6、油库 |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 经贸信息委消防监管局 | |||
2、车辆进入库区,必须戴上阻火器; | ||||||
3、石油库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 | ||||||
4、石油库的办公区、辅助生产区应与储油区、油品装卸区明显划分,储油区、油品装卸区不得设置固定用火点; | ||||||
5、甲、乙、丙A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或油桶的灌装设施,应设置与油罐车或油桶跨接的防静电接地装置; | 经贸信息委 | |||||
6、甲、乙、丙A类油品(原油除外)作业场所,应在泵房的门外、储罐的上罐扶梯入口处、装卸作业区内操作平台的扶梯入口处设消除人体静电装置; | 经贸信息委消防监管局 | |||||
7、油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 ||||||
8、油罐应设防火堤并保持完好; | ||||||
(一) | 6、油库 | 9、封闭式油泵房应有通排风设施;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 | 经贸信息委 | ||
10、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 | 经贸信息委消防监管局 | |||||
11、油罐区、收发油作业区、泵房、洞库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等级要求; | ||||||
12、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经贸信息委 | |||||
13、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 | 经贸信息委 | |||||
14、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毫米的挡板; | 经贸信息委消防监管局 | |||||
15、石油库接卸油品、动火作业、油罐维修、油罐清洗等重大作业,必须设立作业现场安全监督员; | ||||||
16、进入油罐内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作业人员要佩戴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防爆工具,系好安全带并指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不得少于2人。 | ||||||
7、气库 |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 消防监管局住房建设局 | ||||
2、车辆进入库区,必须戴上阻火器; | ||||||
3、气库从业人员工作期间,必须穿戴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工作鞋; | ||||||
4、燃气罐必须做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2处; | 气象局 | |||||
(一) | 7、气库 | 5、燃气罐应设防火堤并保持完好; |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标准 | 消防监管局住房建设局 | ||
6、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应当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气象局住房建设局 | |||||
8、瓶装工业气体经营 | 1、气体经营场所、仓库、零售店面应在室内外设置“禁止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 《安全标志及其他使用导则》(GB2894) | 经贸信息委消防监管局 | |||
2、气体产品存储仓库有防雷装置,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 | 《广东省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规定》(粤府【1999】21号) | 经贸信息委消防监管局 | ||||
3、严格执行气瓶充装有关规定,确保不错装、不超装、不混装、确保充装质量的可追踪检查; | 《气瓶安全检查规程》 | 市场监管局经贸信息委 | ||||
4、气瓶应是具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气瓶,并经定期检验合格。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气瓶颜色标志》(GB7144)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 | 《气瓶安全检查规程》《气瓶颜色标志》(GB7144) | |||||
5、储存仓库或储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 | 消防监管局经贸信息委 | |||||
6、库存瓶装气体应根据其化学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禁忌物料不能混存。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能同库储存; | ||||||
(一) | 8、瓶装工业气体经营 | 7、气体经营单位储存乙炔气体,储存量超过30立方米(相当于5瓶)时,应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隔离出单独的储存间,其中一面应为固定墙壁。乙炔气的储存量超过240立方米(相当于40瓶)时,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否则应以防火墙隔开; |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 | 消防监管局经贸信息委 | ||
8、气体经营单位应当销售业已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单位充装的瓶装气体; | 《永久气体气瓶安装规定》(GB14194) | |||||
9、气瓶放置应整齐,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妥善固定; | ||||||
10、严格执行气瓶出入库管理制度,出入库前应按合同检查、验收、登记; | 经贸信息委市场监管局 | |||||
11、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 ||||||
9、瓶装燃气经营 | 1、充装站、供应站应远离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 住房建设局 | |||
2、充装站、供应站四周宜设置非实体围墙,其底部实体部分高度不应低于O.6m。围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 ||||||
3、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气瓶充装单位注册登记许可证。 | 住房建设局市场监管局 | |||||
4、钢瓶必须按规定定期送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具有检验许可证的钢瓶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外观严重锈蚀、碰损及钢瓶附件不全、标牌不清必须提前送检;报废钢瓶由检测单位统一进行处理。必须实施充装前后检验、复验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充装前后的检验;禁止充装不合格钢瓶; | ||||||
(一) | 9、瓶装燃气经营 | 5、瓶装燃气充装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 住房建设局 | ||
6、充装站应设置残液倒空和回收装置; | ||||||
7、瓶库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应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建筑; | ||||||
8、灌装间、瓶库地面面层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器应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 | 1、检测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的有关规定; | 住房建设局消防监管局 | ||||
9、瓶库内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 | ||||||
10、灌瓶间和瓶库内的气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组布置; | ||||||
11、瓶装燃气服务点不得兼营与燃气无关的业务。 | 住房建设局 | |||||
(一) | 10、管道燃气 | 1、燃气管道铺设应符合规范; | 1、不得在堆积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下面穿越;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深圳市燃气条例》《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住房建设局 | |
2、在规定的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3、管道燃气储配站内的储气罐与站外的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
4、管道燃气门站内的各建构筑物之间以及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1、站内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甲类生产厂房与厂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的要求。露天燃气工艺装置与储气罐的间距按工艺要求确定; | |||||
5、门站和储配站内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1、站内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二级”的规定; | |||||
6、门站和储配站站内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 1、储配站内储罐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配置数量按储罐台数每台设置2个;2、每组相对独立的调压计量等工艺装置区应配置干粉灭火器,数量不少于2个; | |||||
(一) | 10、管道燃气 | 7、管道燃气储配站、门站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器应设在值班室或仪表间等有值班人员的场所;瓶组气化站和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可采用手提式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报警器的报警浓度值应取其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0%; | 《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 3063) | 消防监管局住房建设局 | ||
8、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停气、通气作业方案。恢复供气应当提前通知用户和物业管理单位。 | 住房建设局 | |||||
(二) | 1、设置地点 | 1、涂层烘干室应独立设置并远离人员密集的区域或场所; | 《深圳市涂层烘干室使用管理安全要求及考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 | 经贸信息委 | ||
2、涂层烘干室不得与丝印、喷涂等大量使用挥发性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工艺岗位设置于无有效通风和物理隔离的同一车间; | 经贸信息委消防监管局 | |||||
3、涂层烘干室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
2、电气设备 | 1、涂层烘干室内的防爆区域电气设备应满足《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防爆要求。 | |||||
3、安全防护装置 | 1、涂层烘干室内应设置安全通风装置和超温报警装置; | |||||
2、含有可燃气体(或粉末)时,涂层烘干室内应设置安全卸压装置和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 | ||||||
4、安全管理 | 1、被烘干的物料进入涂层烘干室前应经过挂干、晾干。 | 经贸信息委 | ||||
(三) | 1、消防安全要求 | 1、必须有2个以上安全出口并保持通道畅通; | 下列情况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 | 经贸信息委消防监管局 | |
2、洁净厂房应有消防验收文件; | ||||||
3、不得使用具有挥发性易燃气体的溶液清洗地面。 | ||||||
2、通风和防火 | 1、应有适宜的通风和防火设施。 | |||||
(四) | 1、锅炉 | 1、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水(介)质化检验报告齐全且在有效期内;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
2、安全阀有有效的检验报告或铅封标记,压力表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 ||||||
3、在岗司炉工、水处理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有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 | ||||||
4、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员工培训记录、应急预案齐全且及时填写; | ||||||
2、压力容器 | 1、应有使用登记证并在检验有效期内; | |||||
2、安全阀有有效的检验报告或铅封标记; | ||||||
3、压力表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 ||||||
(四) | 3、压力管道 | 1、压力管道应检验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
2、安全阀有有效的检验报告或铅封标记; | ||||||
3、压力表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 ||||||
4、电梯 | 1、电梯及自动扶梯操作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
2、电梯及自动扶梯应有使用登记证; | ||||||
3、应有在检验有效期内的电梯使用标志及电梯维保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及自动扶梯的显著位置; | ||||||
4、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应置于易于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
5、不得使用简易电梯; | ||||||
6、电梯及自动扶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应可靠,联系应畅通; | ||||||
7、应有有效的维保合同和维保记录。 | ||||||
5、起重机械 |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报告齐全; | |||||
2、设备上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交接班记录和安全检查记录。 | ||||||
6、客运索道 |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报告齐全; | |||||
2、《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有效期内,并固定在醒目位置; | ||||||
3、客运索道的安全注意事项(乘客须知)和标志应置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
4、客运索道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 ||||||
(四) | 6、客运索道 | 5、应结合实际配备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 市场监管局 | ||
7、大型游乐设施 |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合格报告齐全; | |||||
2、《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在有效期内,并固定在醒目位置; | ||||||
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注意事项(乘客须知)和标志应置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 ||||||
4、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和试运行,并做好记; | ||||||
5、应结合实际配备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 | ||||||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1、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应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统一格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
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使用登记证和有效牌照; | ||||||
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有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有效期范围内。 | ||||||
(五) | 1、注塑机械 | 1、根据工艺要求操作口前安全门有行程开关等设施实现电气连锁,确保前门打开时部件停止运动; | 《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 | 经贸信息委 | ||
2、根据工艺要求,设置防止模头闭合机械锁; | ||||||
3、工作台后保护罩应安装牢固,正常操作不能开启,防止热熔物喷射; | 《冷冲压安全规程》(GB13887) | |||||
4、传动外露部位设置防护罩和紧急停车按钮与紧急制动连锁;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 |||||
(五) | 1、注塑机械 | 5、模头闭合部位应加装光电保护自停装置。防护罩、盖、栏的安装应牢固,无明显的锈蚀或变形,且与电气联锁; | 《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 | 经贸信息委 | ||
6、液压管路连接可靠,油箱及管路无漏油,控制系统开关齐全,动作可靠; | 《压力机的安全装置技术需求》(GB5091) | |||||
7、自动取料装置、机械手的活动区域应有护栏; | ||||||
8、模具各紧固件齐全,无变形、裂纹和松动; | ||||||
9、维修模头、换模应切断电源、挂牌锁机。 | ||||||
2、压力加工(冲、剪、压)机械 | 1、必须配置安全模具、安全保护栅栏、双手或多人控制以及光电保护等2种以上安全保护装置; | 《机械压力机安全使用要求》(AQ7001) | ||||
2、急停按钮灵敏、红色醒目,位置确保有效使用; | ||||||
3、脚踏开关有防护罩且防滑、无水浸泡; | ||||||
4、制动器可靠动作,并与离合器连锁; | ||||||
5、尽可能采用无需接近危险区域的其他安全装置,如工夹具或自动送料等; | ||||||
6、2米高度以下的皮带轮、齿轮、凸轮、曲柄连杆机构等外露的转动和运动部件应有防护罩; | ||||||
7、检修或更换部件必须停电并挂牌锁机。 | ||||||
(五) | 3、金属切削机床 | 1、机床转动部位和部件应有保护设施。皮带完好、超长件防弯,工作液闪点在70℃以上。加工区周围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和防护装置; | 《金属切削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GB15760) | 经贸信息委 | ||
2、有防止夹具、卡具松动脱落的装置; | ||||||
3、各种限位、连锁保护动作灵敏、完好; | ||||||
4、检修时应停机断电,挂牌锁机。 | ||||||
4、电焊机 | 1、焊机外壳必须连接接地线接地; | 《焊接与切割安全》(GB9448) | ||||
2、严禁利用建筑物和金属构件、轨道或气体管道做焊接回路; | ||||||
3、电源线、焊机电缆与焊机连接处有可靠屏护,裸露接线板应有安全防护罩; |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 | |||||
4、电焊机一二次绕组之间,绕组与外壳之间绝缘电阻大于1M欧姆,每半年检测一次;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 | |||||
5、焊接场地清洁、无严重粉尘,在10米范围内无易燃易爆物。 |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 经贸信息委消防监管局 | ||||
5、砂轮机 | 1、砂轮机的开口方向应尽可能朝墙,不能正对着人行通道。未靠墙面安装的应在开口处1.0-1.5米处设置高度1.8米金属网隔离,不能安装在易燃易爆场所; | 《砂轮机的安全防护技术条件》(JB/T8799) | 经贸信息委 | |||
2、防护罩完整、安装牢固; | ||||||
3、砂轮无裂纹、无破损,试机检查平衡,在规定磨量内使用。 | ||||||
(五) | 6、模切压痕机(啤机) | 1、具备四套安全装置:托手式保护装置、压杆式保护装置、手柄制动紧急停车开关、脚踏式紧急自停保护装置; | 《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T8176) | 经贸信息委 | ||
2、设置灯光指示或报警装置,监护合模检修人员; | ||||||
3、调整模具时必须断电,并挂牌锁机。 | ||||||
7、木工机械 | 1、限位及联锁装置灵敏可靠,可防护非自动进料的纵剖圆锯机伤指; | 《木工机床安全通则》(GB12557) | ||||
2、安全防护装置齐全有效,平刨床有护罩式或护板式安全装置。带锯的固定式防护罩、活动式防护罩、可调式防护罩。跑车带锯机的有效护栏等; | 《木工机械安全使用要求(AQ7005) | |||||
3、旋转部分包括操作人员可接触到的非工作齿、刃部位,均应有防护装置; | 《机床安全通则》(GB12557) | |||||
4、有吸尘和防噪音设施。 | 经贸信息委卫生人口计生委 | |||||
8、皮带运输机 | 1、机械传动部位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 |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 | 经贸信息委 | |||
2、皮带机人员操作岗位和每隔20m左右应设置相应的红色急停开关,且灵敏可靠(一经按停不可自动恢复,必须手动复位); | ||||||
3、各种安全保险装置齐全可靠(驱动装置中安装过载保护装置。上坡或下坡处安装防停车装置。断链时使用止退器。升降段使用限位装置及止挡器等); | ||||||
(五) | 8、皮带运输机 | 4、输送带金属架应接地(零)保护; | 《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14784) | 经贸信息委 | ||
5、所有启动和停止装置应有明显标志,易于接近,并有必要的预警信号。 | ||||||
9、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气设备 | 1、电源线应使用橡皮护套软缆,使用插头与插座可靠连接,软缆不应有接头和保护层破损; | 《电气安全工作规范》 | ||||
2、每年检察一次工具的电器绝缘和机械可靠性,并作记录; | ||||||
3、Ⅰ类移动电器设备,均需有接地和漏电保护装置。 | ||||||
4、在潮湿和粉尘场所的使用应有防护措施。 | ||||||
(六) | 1、严禁烟火 | 1、严禁仓库内吸烟、点火等产生明火的行为;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消防监管局经贸信息委 | ||
2、在明显位置张贴安全标识。 | ||||||
2、照明 | 1、丙类仓库应使用小于60W的低功率的照明灯具,其发热部分应采取隔热设施,并应设置在通道正上方; | |||||
2、库房内不得设置移动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 ||||||
3、堆放要求 | 1、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
2、顶距:指堆货的顶面与仓库屋顶平面之间的距离。不少于50厘米,与梁的间距不少于30厘米; | ||||||
(六) | 3、堆放要求 | 3、墙距:指墙壁与堆货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0厘米; |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 消防监管局经贸信息委 | ||
4、柱距:指货堆与屋柱的距离。不小于30厘米; | ||||||
5、堆距:指货堆与货堆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00厘米。 | ||||||
4、通道 | 1、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 经贸信息委 | ||||
(七) | 1、电镀车间 | 1、电镀车间所领用的氰化物应全部加入溶液中,不应在操作现场存放; | 《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AQ5202) | 经贸信息委公安局 | ||
2、在有剧毒品使用的场所,应配备人员急救药物和器械,配备消毒设施和消毒溶液;急救方法应粘贴在明显处; | 经贸信息委 | |||||
3、自动电镀生产线应具有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的措施,避免镀槽液面因聚集大量氢气泡而发生氢气爆炸的现象; | ||||||
4、导电座与槽体之间、槽体与地面之间都应采取绝缘措施; | ||||||
5、电镀生产现场应设置强制通风装置,并定时抽风换气,空气中有害物质限值符合国家标准; | 经贸信息委卫生人口计生委 | |||||
6、电镀生产线通道或工作平台高度大于0.5米时,应设置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挡板,栏杆和挡板高度应不小于1.1米; | 经贸信息委 | |||||
(七) | 1、电镀车间 | 7、所有操作人员应熟悉电镀安全知识,经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 《电镀生产安全操作规程》(AQ5202) | 经贸信息委 | ||
8、在进行电镀前,应打开通风机通风,并检查所使用的工装夹具是否正常; | ||||||
9、操作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再进入电镀操作岗位。在有毒气体可能逸出的场所,所有电镀操作人员应穿戴防护工作服、防护口罩、胶靴、手套。溶液配置或调整、转运和使用酸碱溶液等场所,应设置洗眼器和喷淋设施,操作人员应穿戴符合要求的劳保用品; | 经贸信息委卫生人口计生委人居环境委 | |||||
10、对电镀设备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清理清洁作业前,本公司或外来人员,都必须穿戴防护工作服、防毒面具、胶靴、手套等。还应加强和保持其作业区域的通风换气; | ||||||
11、应设置三废处理装置,并正常运行。 | 经贸信息委 | |||||
(八)有限空间 | 1、作业审批 | 1、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许可证,明确责任人、监护人、批准人。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GB12942) | |||
2、危害告知 | 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设置警示标志。 | |||||
(八)有限空间 | 3、先检测,后作业 | 1、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的危害因素。 | 1、检测指标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等。未经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作业者工作面发生变化时,视为进入新的有限空间,应重新检测后再进入。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GB12942) | 经贸信息委 | |
4、现场监督管理 | 1、有限空间作业现场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 |||||
5、通风 | 1、从事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降低危险,保持空气流通。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 |||||
6、防护用品 | 1、应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备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必要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长管式呼吸器 | |||||
7、应急救援装备 |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救援设施,包括救援设备和呼吸装置等。完善作业条件和配备检测检验设备,包括氧气、有害气体检测设备。 | |||||
(九) | 1、安全出口 | 1、食堂应保证疏散出口畅通无阻,疏散出口数量应符合规定;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 消防监管局 | ||
2、所有出口和通道应有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
(九) | 2、燃气具 | 1、使用燃气场所应通风良好,燃气具应有熄火自动切断或燃气泄漏报警装置; |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 | 消防监管局 | ||
2、灶具、炉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墙壁、地板、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 |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 |||||
3、灶具与钢瓶之间净距离不小于0.5米; | ||||||
4、连接软管以及管道附件应可靠、牢固,使用材质合格,及时更换。 | ||||||
3、电器和机械 | 1、厨房电器均应有可靠接地线,电器以及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开关; | 《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与运行》(GB13955) | ||||
2、切断、搅拌等厨房机械设备均应有防止运动部件伤害人身的电气和机械防护设施或连锁保护,机械设备运动部件应加设防护罩。 |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