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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38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5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75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月27日生产米贝雷多维润色隔离霜(批号:WG0002062719)11盒。该产品为普通用途化妆品,已于2022年7月08日通过备案,备案及标签注明的配方中均不含有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上述产品于2023年7月17日被抽检,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结论为:检出标签未标示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当事人共销售上述产品10盒,每盒销售价为75元,销售总价为750元。另有1盒留样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自述称上述销售产品已无法召回。综上,当事人经营米贝雷多维润色隔离霜(批号:WG0002062719)的货值金额为75元/盒×11盒=825元,违法所得为75元/盒×10盒=750元。 | |||||
处罚依据: | 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 ②《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超量或者超范围使用国家规定的化妆品限用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废弃、回收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化妆品原料生产化妆品,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规定要求的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容器和包装材料生产化妆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违法生产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
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米贝雷多维润色隔离霜(批号:WG0002062719)1盒;二、没收违法所得750元;三、罚款15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经营不符合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大金钟路25号行政复议办公室,电话020-36500250)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中科美化妆品厂(普通合伙)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3044156192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梁锦义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3-1 | |||||
公示截止期: | 2027-3-1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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