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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375号 |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
罚款金额(万元): | 1.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2436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
违法事实: | 2024年1月15日,我局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根据抽检不合格报告线索,2024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龙河西北横一路8号厂房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送达《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JP2301923),报告显示,标识为当事人生产的“伊真美颜防护隔离素(规格:50g/盒,批号:QD1211,限期使用日期:20260504)”产品经检验“检出标签未标识的防晒剂:甲氧基肉桂酸乙基己酯”,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现场签收上述检验报告,承认确有生产过上述检验报告中对应名称批次的产品,对检验报告中产品抽样的真实性、检验依据、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5月4日生产“伊真美颜防护隔离素(规格:50g/盒,批号:QD1211,限期使用日期:20260504)”产品239盒。其中,3盒用于自检;4盒留样于2024年1月15日在执法人员的见证下现场销毁,其余232盒以10.5元/盒的价格分别于2023年5月18日和2023年5月22日售出。上述不合格产品当事人共获得销售收入2436元,违法所得2436元,货值2509.5元。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抽检报告后,立即对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措施,但是由于上述产品数量较少且为消耗品,经销商通过零售方式已经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因此召回数量为0。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北京市药品检验研究院化妆品抽样检验检验报告》(No:JP2301923)、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备案凭证、生产批记录、销售单、转账记录等材料证实。我局于2024年1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 | |||||
处罚依据: |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 | |||||
处罚内容: | 一、没收违法所得2436元;二、处罚款13000元。上述罚没合计15436元。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行为。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州吉呈化妆品有限公司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91440111786087928M | - | - | - | - | - | |
法定代表人: | 吴学军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2-29 | |||||
公示截止期: | 2027-2-28 | |||||
处罚机关: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数据来源单位: |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知识产权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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