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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穗云市监处罚〔2024〕395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当事人 | 名称 | 广州疆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注册号 | 44011100083470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施天亮 | ||
违法行为类型 | 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内容详情请查看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3月04日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云市监处罚〔2024〕395号
2023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475)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481),上述报告的检验结论为“金姬丽芍药海藻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2/20)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和“金姬丽芍药苦参面膜粉(批号:HF25Cl)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标准要求,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表示曾有生产、销售上述检验报告中被抽检的上述化妆品,并提供了生产记录和销售单据。当事人于2021年12月生产“金姬丽芍药海藻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2/20)488瓶,2瓶用于出厂检测,2瓶作为留样,销售484瓶,销售单价3.2元/瓶,总销售金额为1548.8元。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1548.8元,货值1561.6元。当事人于2021年6月生产“金姬丽芍药苦参面膜粉(批号:HF25Cl)160瓶,2瓶用于出厂检测,2瓶作为留样,销售156瓶,销售单价3.2元/瓶,总销售金额为499.2元,上述两款已售产品无法召回。经核实,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499.2元,货值512元。综上,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的违法所得为2048元,涉案总货值2073.6元。此外,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475)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Z202300481)后,立即整改,销毁了剩下的4瓶不合格留样,并提供了不合格品记录,我局不再对上述批次产品的4瓶留样没收处理。
我局于2024年2月2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云市监罚告〔2024〕263号),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金姬丽芍药海藻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2/20)和“金姬丽芍药苦参面膜粉(批号:HF25Cl),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经综合考虑,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鉴于当事人生产“金姬丽芍药海藻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2/20)和“金姬丽芍药苦参面膜粉(批号:HF25Cl)产品的工具、设备并非专门用于生产该产品,建议不予没收。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化妆品“金姬丽芍药海藻白芨面膜粉(批号:2021/12/20)和“金姬丽芍药苦参面膜粉(批号:HF25Cl),对其处罚适用《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2048元;
二、罚款20000元。
(罚没款合计22048元。)
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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