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邀专家
行政处罚信息 | |||
详情摘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沪市监崇处〔2024〕302023005870号 | ||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 单位 | 名称 | 上海姿楠化妆品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310230MA1HFRAJ9R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刘国强 |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060000万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1-29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机构代码:8942743650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崇处〔2024〕302023005870号
银行输入码:0123005870
当事人:上海姿楠化妆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1HFRAJ9R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绿华镇富华路79号(上海绿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强
2023年10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件反映上海姿楠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小红书平台设立的“枫萃MAPLEBIO旗舰店”销售的一款修护精华露EF精华(D)的商品介绍页面发布“抗衰”等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2023年10月30日,绿华市场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报本局申请立案,2023年11月1日本局准予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10月,当事人上海姿楠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小红书平台设立“枫萃MAPLEBIO旗舰店”用于销售“枫萃”品牌的各类化妆品。2021年4月29日当事人与上海忆雯轩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忆雯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为其上述网店内一款修护精华露EF精华(D)制作商品广告宣传页面。2021年5月15日,上述商品页面广告由忆雯公司制作完成并随商品上架同步对外发布。而后因商品版本更新,应当事人要求忆雯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完成该商品介绍页面部分内容更新,在该商品标题中增加了“抗衰”等内容,在该商品宣传页面增加功效“改善暗黄、淡化眼圈,紧致”等内容。上述更新后的商品宣传网页经当事人审核通过后于2023年9月25日在商品宣传页面对外发布。该款精华露化妆品备案名称:枫萃安肤修护精华露(D),备案编号:沪G妆网备字2021003349,功效宣称:修护、保湿,使用人群:普通人群。肌肤衰老的过程会引起肌肤松弛、色素沉淀等多种问题,上述商品的备案功效只有修护、保湿,无法对肌肤衰老产生的所有问题起到改善作用,故当事人宣称上述商品具有“抗衰”的功效与商品本身功效属性不符,容易误导消费者。此外,上述商品备案功效中并未涉及紧致、祛斑美白等有关功效宣称,当事人也无法提供商品具有“改善暗黄、淡化眼圈,紧致”功效的相关依据材料。综上,当事人在上述商品介绍页面宣称“抗衰”、“改善暗黄、淡化眼圈,紧致”等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于2023年10月26号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当事人制作发布上述广告宣传页面的费用为200元。
另查:当事人案发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广告,并于2023年11月14日在本局执法人员询问谈话后立刻开展商品广告宣传的自查工作,并召集员工组织学习广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店宣传行为。2023年11月17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一份整改报告,完成整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董宇阳提供的一份授权委托书,证明其接受委托的时间及受委托事项等事实;
2.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董宇阳提供的一份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2023年11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董宇阳制作的一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涉案广告的广告经营单位、制作费用等相关的情况;
4.2023年10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浦软翔鹰”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取证,并由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董宇阳于2023年11月14日签字确认的一份电子数据取证文书,证明当事人发布上述涉案广告的事实;
5.2023年11月14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董宇阳提供的广告合同和收据单,证明当事人委托上海忆雯轩传播有限公司制作上述涉案广告及产生相关广告费用的事实。
6.2023年11月17日,当事人提供的一份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主动整改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事实。
7.其他证据材料。
本局于2024年1月1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沪市监崇罚告〔2024〕3020230058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在精华露EF精华(D)的商品宣传页面中发布“抗衰”、“改善暗黄、淡化眼圈,紧致”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的情形。
当事人作为广告主从事广告活动的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当事人采取虚假广告的方式在客观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删除涉案广告内容,消除危害后果,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指的情形,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将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当事人不服本决定: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微信搜索“上海复议”小程序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上海市司法局微信公众号右下方“复议申请”或官方网站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 月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相关推荐
CIO提供以下相关文库下载、合规服务以及线上培训课程学习。
E邀专家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9
2026-05-27
2026-05-27